特价商品遭拒三包?商场提前声明无效,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这个说法不完全准确,需要区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退货:" > > (一)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或者样品约定的; > (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 (三)不符合约定的数量或者其他约定的; > (四)"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合同,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等相关法规,三包权利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销售的商品",除非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
"针对“特价商品”和“商场事先声明”:"
1. "特价商品本质上还是商品:" 特价商品首先是商品,具有应有的质量。如果特价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其宣传的(即使是打折宣传中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仍然享有法定的“三包”权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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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获悉,2019年8月10日,张店区宋先生在某商场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款特价名牌运动鞋。没料到,他穿了不到一星期就发现左鞋的鞋底脱胶了。于是宋先生到商场要求调换,商场答复他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进行维修,不能调换。宋先生坚持要求调换,但是经过几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宋先生向张店区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张店区消保委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核实,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商品特价鞋柜前,商场放置了一块醒目的告示牌:“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特此敬告”。在调解过程中,商场的工作人员辩称,商场在给宋先生的销售凭证上明确注明了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再说,特价鞋柜前的店堂告示也写得明明白白,宋先生不但事前知道而且也接受了商家这一规定,现在不应该反悔。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特价商品是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同于残次品,打折、促销的商品经营者依然需要承担三包义务。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讲解,商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撤销了公示牌,并为消费者宋先生调换了一双新运动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本案中商场设置的:“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特此敬告”告示牌显然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仍然享受三包服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玉姝 通讯员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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