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津探秘,天下“华联”并非一家,揭秘连锁背后的奥秘

知津先生,您好!
您这句话“天下‘华联’不都是一家”很有意思,它蕴含着一种关于“华联”这个名称及其背后意义的深刻洞察。
通常来说,“华联”可以指:
1. "具体的企业名称":最著名的是 "华联超市"(Contemporary Mall),它在中国是一个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您这句话可能是在说,虽然各地都有名为“华联”的商店或企业,但它们在所有权、管理、品牌上并不一定都隶属于同一个“华联集团”或“华联超市”体系。 2. "泛指华人经营的连锁企业":在某些语境下,“华联”可能被用作一个泛称,指代由华人(或具有华人背景)创办和经营的各种类型的连锁商店或企业。在这种理解下,您的意思可能是,虽然它们都冠以“华联”之名,但它们是独立经营、各自发展的,并非一个统一整体。 3. "历史或文化概念":在历史上,也曾有“中华联合公司”等名称,或者“华联”作为一个象征华人团结、合作的概念。您的说法可能是在探讨这个名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总结来说,您这句话的核心在于强调“华联”这个名称的“多样性”和“非单一性”。" 它提醒我们,看到一个名为“华联”的招牌,并不能简单地就认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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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针对知名商标“搭便车”的现象层出不穷

虽说一个好名字可以省去许多宣传费用

但是好名字也是要取之有道



那么,如何认定“搭便车”行为呢?

日前,天津高院发布

《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就有多起案件涉及商标权纠纷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案例


案件回顾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诉称,其是

商标的权利人

被告某食品店于2016年4月登记,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面积约为600平方米。该食品店门头招牌、价签、货架、包装袋、结算凭证、工装等多处使用“崋聯”字样,此行为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9992元。


被告某食品店辩称,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5类,被告并不从事第35类的经营项目,双方提供的并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不是找茬游戏

而是考验眼力的购物

接下来

我们看看法院怎么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经营中,原告制定了《“华联”品牌授权管理规定》并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在商场、超市等商品销售领域实际使用涉案商标,被许可人采用统一的模式经营并以统一的标识向消费者表明销售者的主体身份,并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


被告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了“HL”“崋聯生活超市”字样,店内员工服装上印有“崋聯生活为您服务”字样,购物袋上印有“崋聯生活超市”“HL”字样。



法院认为

为维护商品销售领域的商标权利和已有的市场秩序,考虑我国商标注册的背景、相关行业的现状及司法解释对类似服务的规定,并结合原告的经营模式及对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被告通过其经营的超市向消费者提供的销售服务与原告以特许经营模式对涉案商标在商场、超市等零售服务上的使用,两者在服务目的、内容和对象上存在一定关联,故应认定两者构成类似服务。


被告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具有混淆可能性,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领域新闻屡上热搜

一波又一波的“搭便车”

“傍名牌”的商标抢注

近年愈演愈烈,并损害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无论是简单直接地照葫芦画瓢

还是煞费苦心地构思设计

在审查员眼里

不过是“熟悉的配方、老旧的套路”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开放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商标的注册。司法实践中,因对商品零售服务是否属于第35类服务的认识不同,导致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这不仅给原告维权带来困难,使得商标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恶意“搭便车”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与相关行业的发展。


法院综合考虑我国商标注册的背景与相关行业的现状,原告的经营模式及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充分考量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基础上,认定被告提供的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类(包括特许经营的管理)”构成类似服务,进而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涉批发零售服务行业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提供了行业规范指引。


今天是第21个知识产权日

今年的主题是

“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

那么问题来了

所有为了公司发展提出的新想法都是“创意”吗?

那些偏离正轨的想法并不是创意,而是侵权

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知道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