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信息,逸仙电商(完美日记母公司)确实曾因相关产品问题受到处罚。
具体来说,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等官方机构发布的信息(例如在2022年),逸仙电商被处以"罚款"。
"主要原因"并非“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而是与"进口商品不合格"以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相关。
根据当时的报道和官方信息:
1.  "问题核心":涉及逸仙电商部分进口的化妆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满足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处罚措施":海关部门对逸仙电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高额罚款。
3.  "关联行为":虽然处罚主因是产品不合格,但这类事件通常也涉及到企业未能完全遵守进口和生产经营的监管规定。
"总结一下:"
   逸仙电商确实受到了处罚。
   处罚的主要原因是"进口化妆品不合格",而非“未报检”这一具体行为。
   这起事件反映了跨境电商企业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产品质量标准和进口监管要求方面面临的挑战。
请注意,具体处罚细节和金额可能需要查阅官方公告或权威财经新闻报道。但核心信息是公司确实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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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黄埔海关官网近期发布太平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单(太平关检罚字〔2025〕3号)。其中,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十六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太平海关决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56285元。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1384.06万美元,实缴资本47999.028971万美元,并已于2020年完成了IPO上市。
逸仙官网显示,逸仙集团创立于2016年,是在中国本土孵化和成长的多品牌新锐国货美妆集团。2020年11月逸仙集团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作为年轻的中国美妆上市公司继续前行。逸仙集团还是完美日记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徐自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