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杉杉菲莱”,与杉杉无关,傍名牌真相,图啥一目了然

您提到的“杉杉菲莱”与杉杉无关的说法,我无法直接确认其真实性,因为这需要具体的产品来源和品牌认证的信息。通常,品牌名称的相似性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尤其是在市场上存在一些仿冒或类似品牌的情况下。
如果“杉杉菲莱”确实与杉杉品牌无关,那么它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品牌,或者是市场上的一种混淆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注意辨别品牌真伪,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至于“傍名牌”的行为,通常是指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元素,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产品与知名品牌有关联,从而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道德,还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如商标侵权等。
在市场上,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不要轻易被类似品牌的名称所迷惑,而是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品质要求,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企业也应当注重自身的品牌建设,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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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商标是属于杉杉集团的,“菲莱”商标也是属于杉杉集团的,但“杉杉菲莱”竟然跟杉杉根本不搭噶。你信不?

不管你信不信,这就是事实。为此,杉杉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今年6月份,杉杉股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今天,记者联络上唯一代理该商标争议案件的商业秘密网总经理孙佳恩。他表示,他正在杭州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支持杉杉的申请,未能宣告‘杉杉菲莱’商标无效的话,杉杉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令人吃惊的是,近几年来,傍名牌的案件在杉杉身上频发,该公司已通过异议复审裁定,使得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6个与杉杉关联的傍名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缘起:“杉杉菲莱”获准注册

根据公开资料,“杉杉菲莱”申请人为徐治强。2011年7月,申请人针对这一商标提出申请,初审公告时间为2012年5月。

此后的2012年8月,针对“杉杉菲莱”商标的注册申请,杉杉股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不过,到2013年8月16日,商标局裁定“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8月,杉杉股份又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底复议审核裁定给出的结论是:被异议商标“杉杉菲莱”予以核准注册。其给出的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杉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区别,整体可以相区分,未够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在业内人士看来,“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是将“杉杉”驰名商标和其母公司的“菲莱”商标相加,其情况和被否的几个商标并无显著差异,作为国内消费者主要识别部分的汉字“杉杉”与“杉杉”驰名商标及旗下系列商标在文字、呼叫方面相近,的确存在易误导消费者视上述商标均为“杉杉”系列商标。故“杉杉菲莱”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此背景下,商标评审委如何在异议、异议复审阶段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关注焦点。

11月11日,杉杉股份发出关于商标维权的声明公告。

公告显示,杉杉股份已就此事宜及时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报告说明。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就上述商标注册事宜分别于2015年 3月、10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有关部门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积极的给予保护,判“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杉杉也在今年4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定,宣告第9722723号“杉杉菲莱”商标无效,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今天下午记者联络代理该案的孙佳恩时,他表示,关于上述商标事宜的最终结果并未出来。但他相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此前的相关判例,杉杉的有关请求有望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并宣告“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看到,目前“杉杉菲莱”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状态中。

商标专家:国家应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11月21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多名国内知名商标专家对“杉杉菲莱”商标获准注册这一现象进行了研讨。

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是我国服装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及其母公司拥有杉杉、杉杉王子、杉杉君子、菲莱、菲莱威尔等多件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1999年,杉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佳恩称,目前,从商标局网站的公开内容中可以看到,“杉杉菲莱”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钱学礼(义乌市鄂尔伊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指出,这一转让本身就存在交易行为,“他应该知道杉杉在服装界是一个驰名商标,因而存在搭便车的行为。”

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会副秘书长黄武双表示,类似“杉杉菲莱”这样的品牌注册成功后,将来在市场上一旦推出同一类商品,势必会引发混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在这一论证会上,多名业界人士均建议,杉杉可以就此案进行起诉。

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看来,“杉杉菲莱”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很清楚,他本身并未使用,而是出售给一个同杉杉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拥有者。“我们认为,杉杉集团可以对购买了杉杉菲莱商标的企业进行起诉,控告其侵权,购买这个商标并意图使用。”他表示,一旦案件起诉后得以解决,对杉杉宣告商标无效的宣告很有意义。(记者殷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