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大嘴猴”(Monkey Business)商标争议中,如果保罗·弗兰克(Paul Frank)准备提起诉讼,宏联国际(Intercontinental Brands, 简称ICB)可能如何回应的情景模拟。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于公开信息和一般商业实践的推测性回应,并非宏联国际的官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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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Intercontinental Brands, ICB)回应保罗·弗兰克(Paul Frank)可能提起诉讼"
"背景:" 近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保罗·弗兰克(Paul Frank)针对宏联国际(ICB)拥有的“大嘴猴”(Monkey Business)商标的部分诉讼请求,维持了ICB对“大嘴猴”商标在多个类别(尤其是服装、帽子、鞋类等)上的权利。尽管如此,弗兰克先生仍表示准备就剩余问题(可能涉及特定产品类别或设计元素)提起新的诉讼。
"宏联国际可能的回应:"
"标题:" 宏联国际重申对“大嘴猴”商标权利的坚定立场,对弗兰克先生提起诉讼的计划表示遗憾
"声明内容:"
我们注意到保罗·弗兰克(Paul Frank)先生已表示准备就“大嘴猴”(Monkey Business)商标争议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首先,我们重申宏联国际(ICB)对“大嘴猴”品牌及其商标的深厚情感和长期承诺
相关阅读延伸:保罗弗兰克就“大嘴猴”商标最终裁决准备提起诉讼,宏联国际回应
10月16日晚间,针对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日前发布的关于JAMS最终裁决的正式声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声明回应。
宏联国际表示,美国JAMS仲裁机构作出的宏联公司与保罗公司有关Paul Frank/大嘴猴许可协议继续有效以及保罗公司将承担巨额赔偿的裁决真实、合法有效,宏联公司仍是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的唯一合法独占权利人,有权将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许可给任何经筛选的经销商、生产商。
保罗公司则在此前的声明中称,该裁决未考量宏联公司与红纺公司涉嫌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且在认定宏联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上存在根本性的事实认定错误,公司已准备向美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最终裁决。
保罗公司表示,作为“大嘴猴”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于任何主体,唯有经保罗公司直接授权,或经保罗公司认可的合法被许可人进行的分许可,其相关使用商标的行为方为有效。
美国西部时间7月2日,美国JAMS仲裁机构最终裁决:“大嘴猴”新品牌方保罗公司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宏联公司仍享有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的“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合法独占许可权;宏联公司不构成《主许可协议》项下可诉的重大违约;驳回保罗公司在本次仲裁中提出的所有救济请求,保罗公司因未能履约、拒绝履约,应向宏联公司支付赔偿金数千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