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Likelihood of Confusion),即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一个核心问题。这"不仅仅"依赖于单一因素,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证据和因素。
根据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TC)的判例,以下因素都会被考虑在内:
1. "商标的相似性 (Similarity of the Marks):" 这是最核心的考量。
"视觉相似性 (Sight):" 这包括字形(外观)、颜色、设计元素、整体商业外观(Trade Dress)等。即使读音或含义不同,如果视觉上足以让消费者产生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例如,一个圆形徽标和一个非常相似的方形徽标可能被认为是近似的。
"读音相似性 (Sound):" 如果两个商标的发音相似,即使字形和含义不同,也可能构成近似。例如,"Koke" 和 "Coke"。
"含义相似性 (Meaning/Implied Meaning):" 如果两个商标所传达的概念或意思相似或相关,即使字形和读音不同,也可能构成近似。例如,"FAST" 和 "QUICK"。
2.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Similarity of Goods or Services):" 这是另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直接竞争:" 如果商品或服务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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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和客户们沟通关于美国商标注册的问题时,我们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商标才算是“近似/易混淆”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到底是他们的字形、读音、含义还是商品关联性?我们在设计、取名美国商标时,改如果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今天的文章,我们将用具体的案例来为您进行解答:在美国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易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需综合评估 商标本身 和 商品/服务关联性 两大维度。根据《兰哈姆法》(15 U.S.C. §1052(d))及判例法(如 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USPTO和法院采用 “杜邦因素”(DuPont Factors)进行多维度分析。以下是具体判断标准及实务建议:一、商标本身的近似性:字形、读音、含义
1、字形相似性(Visual Similarity)核心标准: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是否可能混淆。例:“LUXE” vs. “LUME”(字形高度相似,易混淆)“MICROSOFT” vs. “MICROSOFTZ”(尾部字母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2、读音相似性(Phonetic Similarity)发音相同或相近:即使拼写不同,仍可能构成混淆。例:“KNIGHT” vs. “NITE”(发音相同,商品类别重叠时构成混淆)“APPLE” vs. “APL”(发音差异显著,可能不混淆)。3. 含义相似性(Conceptual Similarity)翻译或隐含意义相同:不同语言的商标若含义相同,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例:中文“飞鸟” vs. 英文“FLYING BIRD”(含义相同,商品相关时构成混淆)“BLACK HORSE” vs. “DARK STALLION”(概念相似,但需结合商品判断)。二、商品/服务关联性(Relatedness of Goods/Services)
1、直接竞争关系同类商品/服务:如“NIKE”运动鞋 vs. “NIKEY”运动鞋,即使拼写差异也可能被拒。2、互补或关联性商品例:服装(第25类)与鞋(第25类)高度关联手机(第9类)与手机壳(第9类)构成互补。3、销售渠道与消费者群体重叠若两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且目标用户相同,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仍可能被认定混淆(如 In re St. Helena Hospital 案)。三、综合判断的“杜邦因素”权重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