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的司法报道,确实发生过一起涉及“七波威”和“七波辉”商标权的案件。
"案件概要:"
1. "原告:"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Seven波的母公司)。
2. "被告:" 某公司(公开报道中常提及为“七波威”相关企业,具体全称可能需要查阅详细判决文书)。
3. "侵权行为:" 被告被指控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经营、产品包装、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了与七波辉公司注册商标“七波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4.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七波辉公司的商标权。
5. "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七波辉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人民币。
"重要提示:"
这个案件通常被引用为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侵权行为并支持较高额赔偿的案例之一。
具体的被告全称、侵权细节以及判决书全文,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数据库或权威法律新闻报道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简而言之,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七波威”因侵犯“七波辉”的商标权,被法院判令赔偿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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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6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中院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包括七波威”侵害“七波辉”商标权案。
七波辉公司享有七波辉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足球鞋、服装等。七波辉公司及其品牌获得了“全国青少年专属产品第一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第1545218号商标还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台湾七波威儿童体育用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台湾七波威公司)授权超日公司生产、销售的童鞋包装上,多处标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台湾七波威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台湾七波威”的字体大而突出醒目,形成图形和 “台湾七波威”上下组合的标识。根据超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阿里巴巴黄页上的宣传,其公司童鞋的年生产能力达到300余万双,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波辉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在童鞋行业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被告超日公司在童鞋包装上使用与七波辉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超日公司不正当使用与“七波辉”近似的“七波威”企业字号,具有攀附在先知名企业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七波辉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超日公司虽然否认网页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有效财务账簿等证据予以推翻。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超日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根据超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宣传内容,其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故酌情确定400万元的赔偿数额。
具有较强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和字号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导向。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宣传的经营规模大,销售范围广,可以突破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闪电新闻记者 郎坤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