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招标文件中能否指定多个品牌作为参考标准?

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指定几个品牌作为参考,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但"通常情况下,明确禁止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
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法律法规限制(核心原因):" "公平竞争原则:" 各国(包括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都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指定品牌会排斥其他未列名的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构成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市场的开放性。 "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 指定特定品牌可能为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方提供寻租空间,增加腐败风险。 "强调“货比三家”:" 法律鼓励通过充分竞争,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仅仅基于对某个特定品牌的偏好。
2. "“参考”与“指定”的区别:" "允许的“参考”:" 招标文件中"可以"介绍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品牌作为"市场信息"或"技术发展趋势"的参考,让潜在投标人了解市场主流情况,但"不能带有倾向性",不能暗示或明示必须采用这些品牌。这种做法旨在提供背景信息,而非设定门槛。 "禁止的“指定”:"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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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和型号作为参考?

答: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社保证明能用“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吗?

答: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有个项目是2019年11月份挂网的,开标时间是2019年12月份,投标文件里面的一个证书2019年11月过期,这个证书有用吗?

答: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不在开标现场监督,只是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可以进行下去吗?

答: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活动都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