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绝杀!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正式撤销

确实,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我们来梳理一下关键点:
1. "飞人乔丹 (Michael Jordan)":指的是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 2. "“乔丹 图形”商标":指的是一个包含字母 "JORDAN" 和一个特定人形图形的商标,这个图形被广泛认为与迈克尔·乔丹的形象相似。 3. "中国乔丹 (Qiao Dong)":指的是中国商人、篮球运动员乔峰(网名“中国乔丹”),他曾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迈克尔·乔丹相似的名称和形象。 4. "侵权案":迈克尔·乔丹认为乔峰等人的使用行为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形象权,并损害了其商标权。 5. "终审败诉":经过多年的诉讼,包括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6. "败诉结果":法院认定,虽然乔峰等人使用了与迈克尔·乔丹相似的名称和形象,但这种使用主要是在篮球领域,且乔峰本人也是篮球运动员,其行为更多是表达对迈克尔·乔丹的喜爱和致敬,或者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不足以认定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形象权和商标权的侵犯。 7. "“乔丹 图形”商标被撤":虽然核心侵权诉讼败诉,但围绕这个争议商标本身,后续的商标评审程序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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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彭水萍

飞人乔丹,在篮球场上的绝杀,曾经让一个时代的篮球迷们痴狂。最近,他又完成了一次最后的逆袭,不过,这次“绝杀”对老飞人来说,真的不是那么容易!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乔丹体育代理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此前,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二审败诉后,乔丹作为再度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最高院: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二审庭审后,中国新闻网联合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发起了一项在线调查,该份在线调查结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关于“双方已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的错误认定。(二)一、二审判决否认“乔丹”“QIAODAN”“”或“”等标识与再审申请人的对应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从屡次被驳到最后逆转获胜,再度申请人依据市场对于“乔丹”的认知性获得了胜诉。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