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事件的关键信息:
1. "品牌名称:" 幸某咖啡 (Xing Mou Coffee)。注意这里的“某”字,通常暗示其有意模仿但试图规避直接侵权。
2. "经营规模:" 开设了80多家分店,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商业运营规模和市场野心。
3. "核心指控:" 全方位模仿知名咖啡品牌。这意味着在品牌形象、产品、服务、门店设计等多个层面都与现有知名品牌(具体是哪些品牌,新闻中可能未明确指出,但通常指星巴克等)高度相似。
4. "法律后果:" 被判赔偿500万元人民币。
"事件的核心法律依据通常涉及:"
"不正当竞争:" 模仿知名品牌的核心形象、装潢、服务流程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创品牌的声誉和市场秩序。
"商标侵权 (可能):" 如果模仿涉及了知名品牌的商标、商号或独特装潢等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标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虚假宣传/误导性竞争:" 让消费者误以为幸某咖啡就是或与其有某种关联,从而不正当获取了竞争优势。
"总结:"
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即使通过使用“某”字等小技巧,试图掩盖模仿的事实,但在商业实践中,如果核心的品牌识别元素(如视觉形象、经营模式等)与知名品牌高度雷同,且构成对其商
相关内容: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搭知名品牌便车纠纷,“幸某咖啡”全方位模仿瑞某公司咖啡品牌,最终被法院判赔500万元。
法院指出,侵权人明知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进行全方位模仿,可认定具有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加盟商,收取高额费用,可认定侵权情节严重。在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人民法院的责令要求提供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以侵权人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瑞某公司为某连锁咖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2017年开始运营咖啡门店,经过其长期的宣传使用,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热某公司为某咖啡品牌经营者,于2022年注册了“幸某咖啡”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86家加盟店。各加盟店的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均突出使用多个类似瑞某公司标识。
瑞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热某公司停止前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惩罚性赔偿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50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热某公司明知瑞某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使用多枚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全方位模仿瑞某公司,侵权故意明显。热某公司拥有大量加盟店,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收取品牌加盟费获利巨大,侵权情节严重。
法院依法责令热某公司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交,构成举证妨碍。为此,根据瑞某公司的举证计算,热某公司收取品牌加盟费的侵权获利至少为172万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516万元。判决对瑞某公司关于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全额予以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