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看山东,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中“守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处罚通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关于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铁拳”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解读和要点:
"核心事件:"
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年其组织的“铁拳”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中的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这表明该市正在积极落实省级的执法行动部署,通过具体案例展示执法成果,并强化对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行动背景与目的:"
1. "“铁拳”行动:" 通常指针对市场秩序中突出问题(如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公平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网络直播营销等)的专项整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守护知识产权”行动:" 专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假冒注册商标、专利侵权、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旨在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 3. "结合进行:" 将“铁拳”与“守护知识产权”相结合,体现了市场监管工作全面性的特点,既要打击一般性违法行为,也要重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创新驱动发展。
"案例意义与作用:"
1. "震慑作用:" 公开典型案例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公开曝光和惩戒,对潜在的违法者具有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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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6日讯 (山东经济广播实习记者路畅)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及“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守护各类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某劳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8日,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劳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东营区某小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东营某劳务有限公司为现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堆放标注“泰山”注册商标标识的石膏板。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辨认,涉案石膏板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口区某生活超市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案

2024年10月14日,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生活超市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生活超市销售的“五常大米和有机五常大米”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商品,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垦利街道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6日,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街道某服装店销售侵犯“始祖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垦利街道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始祖鸟”“斐乐”“迪桑特”“可隆”等商标标识的服装、鞋子,以上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亚马芬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辨认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饶街道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28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街道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袋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涉案服装和“袋鼠”标牌,将标牌挂到衣服上后假冒“袋鼠”品牌服装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口区仙河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18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口区仙河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口区仙河镇某商店销售的某款白酒标注了“汾酒”商标标识。经查,扫描涉案商品防伪二维码后显示无法打开,商品无法追溯,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